新闻中心
集团动态
政策法规
媒体报道
劳动下午茶
联系我们
申博人力资源集团国内运营中心安徽分理处
地址:皖合肥市长江路319号   仁和大厦1105室
电话:0551-2678759 2627989
传真:0551-2678729

 
HOME >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009-05-22 00:29:16
(已经被浏览1762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一)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

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三产28号)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页面版权所有 © 申博人力资源(集团)公司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摘编,违者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沪ICP备06033801号 中企动力提供技术支持
Web Copyright © SHENGBO HUMAN RESOURCE COMPANY GROUP.,LTD. All Rights Reserved